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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也是《医师法》中唯一一处载明“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条文。从措辞看“五年直至终生”这几个字,既有“合并”处罚的意思,也有“酌情裁定”的意思,也就是说并不是“必然”要“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这一条内容载明的违法事实是:“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际上在追究违法事实时,既可以按照“违反本法规定”,内容就非常非常宽泛,又可以按照“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最后还要“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对于这三个都不很确定的“标准”在判定起来也许并不容易。
而且最终是否实施“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处罚,还有一个前提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而实际上对医师依法做出“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的权力,并不必然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做出,由此可见,按照这一法条,尽管《医师法》提出了“医师终生禁业”,但实际上要真正“做到”并不简单。希望大家遵纪守法,安全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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