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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依据处方内容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的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读音相似、包装外观相仿及同品种多规格药品等的情形;
(六)调配后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应当加贴或者加盖醒目提示标签。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均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一致、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药品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应当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
第十七条 处方应当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章 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
(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应当做到:
(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使用通俗性语言;
(四)对**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
(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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